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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的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的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我局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規范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廣東省和我市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我局組織起草了《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的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10月30日(星期三)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福田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區2055室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收,聯系電話:0755-88101912,郵編:518035,并在信封上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liuwj@gxj.sz.gov.cn。
特此通告。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30日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大對創新型產業的支持力度,強化創新型產業用房規范管理,根據《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修訂版)》(深府辦規〔2021〕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創新型產業用房,是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所有,或經市政府授權管理,按本實施細則僅用于向創新型企業和機構出租的政策性產業用房。
第三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是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主體,負責創新型產業用房的接收登記、運營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對創新型產業用房進行出租管理、調劑退出、監督檢查等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第二章接收登記
第四條移交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創新型產業用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運營單位應當做好創新型產業用房移交接收準備工作。
(二)在創新型產業用房辦理竣工驗收前,由業務處室起草創新型產業用房移交意向書并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審定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與項目實施單位(土地競得者、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或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項目實施主體)簽訂創新型產業用房移交意向書。移交意向書應包含建筑面積、移交樓層、交付標準等內容。
(三)項目實施單位在辦理相關產權登記前,向運營單位提供測繪報告、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和竣工驗收合格有關文件或者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合格有關文件、項目場地施工圖等資料,經運營單位對項目現場進行核實確認并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審定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創新型產業用房移交協議書,移交協議書應明確項目具體交付樓層、面積、戶型等內容。
第五條運營單位按照創新型產業用房移交協議書等協議約定的時間接收相關創新型產業用房。具體程序如下:
(一)項目實施單位向運營單位書面提出創新型產業用房移交申請。
(二)項目實施單位向運營單位提供以下項目資料:
1.項目土地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2.土地出讓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復印件;
3.物業竣工圖;
4.深圳市房地產登記機關認可的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積竣工測繪報告(創新型產業用房部分)復印件;
5.工程結算書復印件;
6.項目實施單位營業執照或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
7.設備設施清單、使用說明書及質量保修文件復印;
8.其他有關資料。
(三)運營單位到項目現場核實確認物業,并對項目資料進行審查。
(四)物業驗收及資料審查合格后,由運營單位起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創新型產業用房移交確認書。
第六條創新型產業用房移交后,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及會計賬務處理,產權登記所需稅費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向市財政局申請在年度單位預算中支出。
第三章運營管理
第一節申請條件和流程
第七條入駐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單位,應當是從事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擁有較強科技創新實力、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的成長型企業和科研機構,或為上述單位提供服務的現代服務業企業和機構。申請入駐的單位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世界一流企業;
(二)科技領軍企業;
(三)獨角獸企業、潛在科技獨角獸企業;
(四)有效期內的瞪羚企業;
(五)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六)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七)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八)全國創新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入庫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九)初創科技型企業;
(十)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批準的其他企業和機構。
國家級、省級、市級人才專項入選者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第八條運營單位根據產業布局和創新型產業用房實際情況擬定租賃公告。創新型產業用房租賃公告內容主要包括:準入產業類別、入駐條件、房源信息、配置標準、租金價格、免租期、申請材料、申報流程、審核程序、不良記錄限制申請規定等。
租賃公告應在市產業用地用房供需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網站公布,招租受理時間不少于20個自然日。
第九條申請單位應按照租賃公告的要求通過服務平臺在線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條運營單位應在租賃申請受理期限截止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單位的線上審查。
第十一條運營單位根據房源情況和申請單位需求,擬定創新型產業用房配置方案。
第十二條運營單位將擬入駐單位名單通過服務平臺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業務處室進行調查。如異議成立,運營單位須重新公示。申請單位存在虛假申報等違規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法取消其入駐資格,且按照租賃公告要求三年內不得再次獲得入駐資格。
第十三條申請單位收到通知后應與運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并繳納租賃保證金。申請單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因自身原因未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入駐資格。
第十四條運營單位應將入駐單位名單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并在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租賃結果、及時更新服務平臺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市政府重點項目或重點機構的用房需求,經運營單位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審定,可適當簡化流程,在通過服務平臺受理后,開展簽訂租賃合同,及時更新服務平臺相關信息等工作。
第十六條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批準,運營單位可在創新型產業用房中運營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科技企業孵化載體。運營單位應在服務平臺公布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所在物業租賃公告、對入駐申請進行線上線下審查和公示,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入駐單位用房配置結果無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審定。
未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批準,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單位不得開展孵化器、創客、共享辦公等引入第三方的業務。運營單位應將本條相關權責在租賃合同相關條款中進行明確約定。
第二節租金租期
第十七條創新型產業用房租金價格參考市(區)房屋租賃主管部門發布的同片區同檔次市(區)產業用房市場參考租金。如該片區沒有發布產業用房市場參考租金,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租金價格原則上為市(區)房屋租賃主管部門發布的產業用房市場參考租金或第三方機構評估價格的30%-70%。
第十八條運營單位與入駐單位簽訂租賃合同,首個租賃合同期不少于1年,不超過5年,租期內租金價格不變。
每次續租最長可續租5年,續租期租金價格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最近一次調整的為準,每個單位續租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
第十九條租期屆滿前6個月和3個月時,運營單位應通知入駐單位,入駐單位如有續租意愿,應在不晚于租賃期屆滿之日前1個月提出續租申請。
對于運營單位運營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運營單位按照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相關規定審查入駐單位續租資格;對于其他物業,運營單位可結合所在物業入駐單位履約、安全生產、租金繳納等情況,參照本實施細則第七條中的入駐條件、誠信經營情況及入駐單位在深繳納社保人數等進行續租資格審定。符合續租條件的企業名單通過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續租結果。
租期屆滿未按規定申請續租或續租申請未獲得批準的,運營單位應通知入駐單位按租賃合同相關規定,及時辦理退租手續。
第二十條對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所有的創新型產業用房,運營單位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依據管理事權編制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年度預算,并向市財政局申請運營管理經費;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按時上繳市財政。
對于向市屬國企配置并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管理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其收支管理按照有關規定或約定執行。
第三節調劑退出
第二十一條入駐單位申請原址縮減租賃面積,或在同一物業范圍內調換、擴大租賃場地(租賃面積增加不超過30%且不超過600平方米;留學生創業大廈一期,租賃面積增加不受比例限制,不超過300平方米)的,經運營單位批準,可予調整,運營單位應在辦理租賃合同變更手續后,將相關信息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并及時更新服務平臺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入駐單位因技術升級、規模擴張等原因需擴大租賃規模(租賃面積增加超過30%或超過600平方米;留學生創業大廈一期,租賃面積增加不受比例限制,超過300平方米)的,或跨物業更換租賃場地的,應按照意向場地租賃通告相關流程和要求進行申請,并及時更新服務平臺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租賃合同未到期的入駐單位申請提前全部退租的,可向運營單位提出申請。運營單位應主動了解企業機構經營發展情況,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辦理退租手續。
入駐單位合同期滿退租的,因選址、搬離等特殊原因確需延期使用租賃房屋的,入駐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運營單位核查并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后,可延期使用租賃房屋,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單位不得有隱瞞真實情況、偽造有關證明等騙租行為。入駐單位不得擅自轉租、分租、出借、改變創新型產業用房原有使用功能、拖欠租金等不按租賃合同約定使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行為。運營單位應將相關權責在租賃合同相關條款中進行明確約定。入駐單位存在失信行為的,可由運營單位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審定并將相關信息依法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二十五條運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創新型產業用房巡查檢查制度,對有確鑿證據證明入駐單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或存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較輕但經勸導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或依約采取取消入駐資格、終止租賃合同等處置措施。涉及其他違法違規事項的,可由運營單位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法或依約處理。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運營單位對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單位合同履約情況開展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并通過服務平臺公布檢查結果。
第二十六條運營單位應每季度將創新型產業用房使用臺賬、檢查記錄等管理檔案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委托對創新型產業用房進行日常運營管理,不得自行調整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范圍或面積。
第二十七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及運營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運營單位可根據《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針對各物業具體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市政府對創新型產業用房事項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自202X年XX月XX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X年XX月XX日。